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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启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

时间:2016-03-18 09:36:37   作者:   来源: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   阅读:558  
内容摘要: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鄂建墙〔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持续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不断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2016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现...

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建墙〔2016〕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持续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不断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2016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

       2016年3月7日


2016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

 2016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着力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标准,竞进提质、主动作为,为实施“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起好步、开好局。

  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全省新增建筑节能能力72万吨标煤,发展绿色建筑1000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500万㎡。巩固“禁实”成果,县以上城区新型墙材占比达到90%,新墙材应用率达到95%。散装水泥供应量6600万吨,预拌混凝土供应量6200万立方米,预拌砂浆供应量90万吨。

  为完成以上工作目标,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完善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提升绿色建筑比重。启动《湖北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湖北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编制工作,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体系,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修订完善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推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施工图审查规范流程,加快普及一星级绿色建筑,以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基础,逐步将绿色建筑标准由推广应用转变为强制实施。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优先开展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标识试点工作,同时加强市场监管,积累经验后稳步向全省推开。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各市州应加大力度推进前两批示范项目,设区城市应按照“三类示范、同步推进”原则,补齐短板,积极组织2016年省级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2、提升新建建筑能效


 全省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一主两副”城市率先启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通过采用高效高性能外墙保温系统和门窗,提高建筑气密性,鼓励屋顶花园、垂直绿化等方式增强建筑集水、隔热性能,保障高温热浪、低温冰雪极端气候条件下的室内环境质量。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严格控制超大、超高、超限公共建筑建设及玻璃幕墙,对其实行用能专项审查。鼓励实施《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 50824-2013),研究制定适合“荆楚派”风格的农村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评价标准,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


3、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有关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组织开展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工作,对典型案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运行检测、跟踪调研,总结项目实施经验,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践。实施《武汉城市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2015~2020)》,鼓励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低碳生态城(镇)、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对高层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从标准、设计、建设等方面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


4、开展公共建筑节能


  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实施方案》(鄂建办〔2016〕31号)组织开展能耗统计,2016年5月31日前,各地要如期完成2015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与数据填报工作。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重点用能公共建筑实施能源审计,发布能效水平较低的重点用能公共建筑名录,并逐步扩大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覆盖范围,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纳入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年内完成省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验收,发布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年度报告,同时对重点用能公共建筑的冬夏两季空调运行情况实施现场温度监测,指导其按节能方式运行管理,促进公共建筑能耗持续降低。指导高校节能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总结推广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经济学院等院校试点示范工作经验,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


5、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总结武汉市利用法开署贷款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经验,鼓励应用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创新模式,因地制宜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重点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率先开展节能改造或绿色改造示范。进一步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路径和技术指南,以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屋顶平改坡为主要改造方式,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市容整治、建筑改扩建项目为主要改造对象,以房屋维修基金、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革基金为主要激励手段,因地制宜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6、大力推广绿色建材


 巩固“禁实”成果,进一步提高新型墙材应用率。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市场监管,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发布淘汰(限制)使用目录,引导墙材产业升级换代。落实中央财税改革精神,研究制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的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开展质量体系和绿色环保认证及评级,促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积极推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研究制定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及评价标识制度,推广应用高性能绿色混凝土和绿色墙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发展应用。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加快农村地区散装水泥发展。


7、加强建筑节能监管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闭合管理制度,强化“县级巡查、市级自查、省级抽查”建筑节能工作督查机制,狠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制度落实,特别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涉及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变更,必须履行施工图复审或重新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节能材料进场复检和节能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加强新型墙材及节能保温材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确保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8、为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各级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责任,增强发展绿色建筑的主动性和紧迫感,优化考核因子与权重,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编制发布“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将全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逐级分解到市州和县(市、区),主要任务指标细化到年度,并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2016年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目标的完成,为全面完成“十三五”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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